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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桐乡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首次执行!

yeon2024年04月15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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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9日,桐乡市政府公布了关于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3月29日,桐乡市政府公布了关于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征收范围:东至兴顺路、南至兴百路、西至乌镇大道、北至兴园路。

  去年3月,百桃区块迎来全新规划和城市设计,板块规划将打造成集“田园、科技、生活”于一体的产城融合区。此次征收位于四大功能区块中的数字科创产业区,有效的拓展了产业发展空间,是百桃区块有机更新工作的又一次提质加速。

桐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拟对百桃工业园区有机更新项目A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兴顺路、南至兴百路、西至乌镇大道、北至兴园路,详见征收范围图。若征收范围发生变化,以征收决定为准。

  二、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除此之外,2月6日公示的《关于乌镇镇新华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相关征收补偿方案于今日(3月29日)出炉!这也是桐乡实施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政策之后的首个征收补偿方案。

  详情如下:

乌镇镇新华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乌镇镇甘泉路建设需要,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快推进甘泉路的建设,打通隆源路与姚太线,完善镇区路网,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为乌镇镇常新街观后街50号,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公布的《关于乌镇镇新华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户,建筑面积121.4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21日公布的《乌镇镇新华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乌镇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房,房源安排如下:

  现房,位于乌镇镇龙翔大道1555号安置房。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乌镇镇分水墩村小河东组。

  九、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计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三)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法律保障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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